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恒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志军、李国伟、佛山元学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0011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广东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恒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0910.95元,并分别以2016522.80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日起、以2394388.15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2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恒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担保费3760元;三、被告胡志军、李国伟对被告广东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恒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07.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志军、李国伟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志军、李国伟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