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恒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志军、李国伟、佛山元学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001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佛山市恒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对佛山元学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