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永赛: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银秀、杨志与被告刘永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6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银秀、杨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李银秀、杨志已预交),由李银秀、杨志负担。李银秀、杨志多预交的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