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567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祥日阁珠宝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吴敏义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祥日阁珠宝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3567号],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吴敏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吴敏义已预交),由吴敏义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