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254号之一
佛山市磊金机械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盛重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磊金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25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磊金机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款15757.2元,及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盛重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盛重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2元,被告佛山市磊金机械厂负担21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