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905号之一
河南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桂辉与被告河南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905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桂辉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526.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501.88元,本院予以退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