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340号
龙炳坤:
本院受理原告戴贤利与被告龙炳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回原告合同支付金额299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沥法庭第十六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