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7580号
佛山市镕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采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波、第三人佛山市镕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7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颜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2024)粤0605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佛山市镕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付货款24694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46941.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范围内向上海采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3.68元(原告上海采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颜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上海采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573.6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