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015号
张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广记食品厂、广州广达记食品有限公司、陈海东、张靖、陈海耀、陈永华、广东广记食品生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01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GDK476630120228653)项下借款本金9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7月8日,利息111090.28元、本金罚息8677.08元、利息的复利296.53元,自2024年7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未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0基点的标准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利息的复利以应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0基点的标准再上浮50%计算,上述利率每年9月29日进行调整);2.依法判令被告二、三、五、六、七对被告一所欠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四以其与被告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所欠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20日10时0分于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