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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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248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杨正香、刘新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4:44: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484号    

杨正香、刘新科: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杨正香、刘新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48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新科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5833.98元、利息0元、罚息4859.47元、复息0元【其中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实际利率(现为年利率4.2%)上浮50%计算罚息(即年利率6.3%):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共计370693.45元2.判令被告刘新科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189元;以上两项合计375882.45元:3.判令被告刘新科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费用由原告现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4.判令被告杨正香对以上1、2、3项及本案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刘新科、杨正香提供的抵押物【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北2号乐平碧桂园9座2504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佛三不动产权第00753202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1、2、3项请求及本案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20日9时0分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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