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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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98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诉被告李恒、崔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4:44: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0605民初29982-2   

李恒、崔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诉被告李恒、崔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982-2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欠款共计133780.28元(暂计至2024年6月21日,其中本金131921.02元,逾期利息1752.8元,罚息89.75元,复利16.71元),从2024年6月22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131921.02元及逾期利息175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4年4月11日适用的五年期以上LPR再上浮50%计算;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21号桂丹颐景园冠云1907房)的拍卖、变卖、变现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权范围包含诉请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20日14时30分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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