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842号
张干清:
原告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干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84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张干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17万元、支付利息16700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二、张干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2000元予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三、驳回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0.14元(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干清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2370.1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予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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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