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8763-1号之一
周华梅、全永朝: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华梅、全永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7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周华梅、全永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710元、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公摊电费225.58元及违约金200元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二、驳回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华梅、全永朝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