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1663号之一
东莞市鑫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坚美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鑫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6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东莞市鑫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072.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72.1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予广东坚美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坚美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鑫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广东坚美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