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0669号
佛山市阳合门窗有限公司、杨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阳合门窗有限公司、杨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6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阳合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2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97206.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佛山市阳合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杨河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佛山市阳合门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72.07元(原告佛山市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11479.26元),由被告佛山市阳合门窗有限公司、杨河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否则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1479.2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4359.63元(原告佛山市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佛山市阳合门窗有限公司、杨河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