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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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国立货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国大亿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2024-11-20 18:46: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新疆国大亿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国立货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国大亿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37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4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承诺货款迟延支付一日,按0.3%每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以94800元为基数,按照0.3%每日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丹灶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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