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495号
卢欢: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浩与被告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49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即15.4%自2021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25日利息为50922.6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20000元;3.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公路盐步大道东侧金海广场花园金碧阁1311房[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078113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全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