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293号
陈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卓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29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陈海燕向原告广东卓诚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4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9489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之日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7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