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74号
雷永超:
本院受理原告曹洪武与被告雷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97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3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5日为84328.76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暂计为 64328.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7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