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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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160号原告佛山市闽鑫达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刘松成、刘阳、范秀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0 17:58: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160号 

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刘松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闽鑫达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刘松成、刘阳、范秀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160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285710.55元和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详见附页明细表,以所欠本金8285710.55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上浮50%5.18%自送货日第31天起暂计算至202438158392.09,此日之后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另行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担保费均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21814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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