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009号
李亚仔、祝亚伟:
本院受理原告何锡标与被告李亚仔、祝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00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81250元;2.被告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支付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日,暂计利息损失32866.93元;3.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提供的座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大道南13号金叶阳光新城31幢1103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7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