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95号
吴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吴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9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物业管理费1089.72元(每月为274.17元,从2021年4月开始,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3248.71元(按每日欠缴费用的万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并请求依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十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8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