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092-1号之一
聂帅、李瑰丽: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帅、李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2092-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09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因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