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位军: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3372号原告梁永源与被告孙继军、佛山市白金瀚宫饮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白金瀚宫大酒店(有限合伙)、郑德军、李位军、第三人董正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37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继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的租金3720484.39元,并支付以198855.58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6日起、以335393.22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每月6日起、以167696.61元为本金自2024年8月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滞纳金予原告梁永源;二、被告孙继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的税金7656元及以7656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梁永源;三、被告孙继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的电费76238.48元及以76238.48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梁永源;四、被告佛山市白金瀚宫饮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白金瀚宫大酒店(有限合伙)应就被告孙继军上述第一至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郑德军应就被告佛山市白金瀚宫大酒店(有限合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李位军应就被告佛山市白金瀚宫大酒店(有限合伙)上述债务在2600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梁永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77.75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