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802号之一
王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淼源森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8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建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淼源森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80元;二、王建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淼源森茂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案涉电动自行车电池;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淼源森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元(原告已向本院交纳),由原告佛山市淼源森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王建锋负担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