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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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6026-7号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0 17:04: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会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02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刘会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196.8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以各月物业管理费766.4元为基数,从当月21日起,各期均按照年利率5.55%的标准计至物业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刘会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公摊电费220.49元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驳回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5元(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刘会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十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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