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与被告梁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04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梁金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186.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月管理费227.6元为基数,从次次月1日起,各期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至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予佛山市南海区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佛山市南海区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已预交),由梁金成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