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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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009号原告曾天生与被告佛山市广顺捷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0 16:59: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009号

佛山市广顺捷供应链有限公司

原告曾天生与被告佛山市广顺捷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广顺捷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9000元予曾天生;二、佛山市广顺捷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800元予曾天生;三、驳回曾天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天生负担186.5元,被告佛山市广顺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233.7元。被告佛山市广顺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曾天生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3.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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