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379号之二
佛山市鑫富洋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黄金海、耿庆杰、夏在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彩士乐粉末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鑫富洋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黄金海、韩大金、耿庆杰、夏在文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379号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五被告对欠款本金154453元及违约金7182元(以154453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4月3日共93天)共同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21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