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2845号之一
张永国、柳宏生、陈楠、江门市星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丞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富勤诉被告宋思安、张永国及第三人柳宏生、陈楠、江门市星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丞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3284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2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宋思安、张永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866529元及自2023年12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的利息予梁富勤;
二、驳回梁富勤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宋思安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732.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4732.23元(梁富勤已预交),由宋思安、张永国负担29732.2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宋思安、张永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梁富勤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不另收退。梁富勤多预交的受理费29732.2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38.17元、财产保全费4158.17元合共9696.34元(宋思安已预交),由宋思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