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359号
李贵堂、何治国:
原告佛山市立品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堂、何治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35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立品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971.27元(原告已预交3254.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83.3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