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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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359号原告佛山市立品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堂、何治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0 15:43: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359    

李贵堂、何治国

原告佛山市立品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堂、何治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359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立品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971.27元(原告已预交3254.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83.3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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