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262号
何恒亮: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雅帆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恒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26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937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