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137号
肖映罗: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粤良夹板经营部与被告肖映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13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肖映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粤良夹板经营部支付货款13000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5%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粤良夹板经营部;二、肖映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粤良夹板经营部支付律师费1000元。肖映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84元(佛山市南海区粤良夹板经营部已预交),由肖映罗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佛山市南海区粤良夹板经营部,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