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3325-1号之一
杨子文:
本院受理原告鸿飞(佛山)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子文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325-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驳回鸿飞(佛山)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1085元[鸿飞(佛山)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鸿飞(佛山)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