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583号之二
曾雪青: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诚麟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缔景铝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吴活林、曾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9583号],原告佛山市诚麟金属有限公司不服(2024)粤0605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9583号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佛山市诚麟金属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4)粤0605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查明案件事实后改判佛山市缔景铝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吴活林、曾雪青连带向原告佛山市诚麟金属有限公司清偿10629619.97元及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佛山市缔景铝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吴活林、曾雪青连带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依法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