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388号之一
湛江市瑞泰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勇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瑞泰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38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勇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8.08元(佛山市勇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896.16元),由佛山市勇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勇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48.08元,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勇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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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