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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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325号原告朱岳东与被告广州侠都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0 10:58: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325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岳东被告广州侠都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3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确认原告朱岳东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关于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于2024年10月19日解除;二、解除原告朱岳东与被告广州侠都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软装设计、代购委托协议》;三、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转让款263100元及支付违约金39465元予原告朱岳东;四、被告广州侠都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10000元予原告朱岳东;五、驳回原告朱岳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96.5元(原告朱岳东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46.5元,被告广州侠都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侠都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5996.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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