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雷振: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30281号原告李荣鑫诉被告雷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28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眼镜损坏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卢柱平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