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贵英、佛山市南海区卡贝思铁制品厂: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陈贵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卡贝思铁制品厂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3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35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陈贵英为本院(2022)粤0605执18528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陈贵英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卡贝思铁制品厂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