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971号之一
刘军、佛山市磊金机械厂:
原告梁燕勤与被告刘军、佛山市磊金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97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磊金机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27414.8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梁燕勤;二、刘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佛山市磊金机械厂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三、驳回梁燕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47.32元(梁燕勤已预交),由梁燕勤负担39.32元,佛山市磊金机械厂、刘军负担508元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梁燕勤,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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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