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091号之一
江沛流、刘顺兴:
原告潘冠华与被告江沛流、刘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09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江沛流、刘顺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8919.09元、支付利息344.37元予潘冠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6元(潘冠华已预交),由江沛流、刘顺兴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潘冠华,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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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