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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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848号原告黄丽华、黄丽卿诉被告黄国江、黄国勋、黄丽娟、黄丽仪、黄丽英、黄丽君继承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0 10:05: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国江、黄丽仪: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9848号原告黄丽华、黄丽卿诉被告黄国江、黄国勋、黄丽娟、黄丽仪、黄丽英、黄丽君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84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继承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新苑村十四巷18号之一钢筋混凝土二层半房屋一间[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59584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佛府南国用(2007)第0705280号,地号:0703083543]的二分之一产权(涉案房产价值约人民币20万);2.求被告协助完成房屋继承相关手续和事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相关的必要文件和资料,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证、及其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原告共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等事宜,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签署相关的文件和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确保房屋产权能够顺利变更至原告名下。此外,还要求被告要协助原告处理因房屋继承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宜。若被告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房屋继承手续延误、无法完成或给原告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因本案件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黄丽君支付。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柳媚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五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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