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
本院受理原告许欣彤与被告王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 被告返还双倍定金60万元及其利息36793.97元(以6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过户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9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损失33600元,办理按揭手续费损失2500元,中介服务费23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吕冬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4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