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阳诉被告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89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杨阳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8.77元(原告已预交1837.5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918.76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