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浪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誉朗五金加工店与被告佛山市浪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6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浪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493.3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誉朗五金加工店;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誉朗五金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16元(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誉朗五金加工店已预交),由佛山市浪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誉朗五金加工店,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