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与被告梁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04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区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