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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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532号原告叶展乾与被告钟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8:53: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32号 

钟影兵

本院受理原告叶展乾与被告钟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3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5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从20231221日起以38500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518日,逾期利息为830.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219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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