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292号
王维国: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捷祥刀模厂与被告王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29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891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利息自2023年8月2日,以189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服务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