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72号
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黄家放、卢守能: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黄家放、卢守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97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794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为415.92元,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6月4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为402.5元,以257948元为本金自2024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被告黄家放、卢守能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9日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