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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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737号原告陈俊辉与被告刘松成、范秀斌、刘雄、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8:44: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737号 

刘松成、范秀斌、刘雄、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辉与被告刘松成、范秀斌、刘雄、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73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刘松成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2023111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暂计算至2024520日为35842元);2.被告刘松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0元;3.被告刘松成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700元;4.被告范秀斌、刘雄、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松成、范秀斌、刘雄、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218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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